(一)董事会專業性、獨立性及多元政策

 

1.董事及監察人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資訊揭露:

條件 專業資格與經驗 獨立性情形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姓名
周萬順
(董事)
1.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之工作經驗:現任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不適用 0
李忠義
(董事)
1.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之工作經驗:現任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不適用 0
林武俊
(董事)
1.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之工作經驗:現任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不適用 0
葉垂景
(董事)
1.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之工作經驗:現任錸德科技董事長。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不適用 0
李日乾
(獨立董事)
1.具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是,李家緯擔任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持有本公司股份300,264股,持股比重0.13%。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無。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律、財務、會計等服務之取得之報酬金額:無。
0
郭仲乾
(獨立董事)
1.具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無。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無。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無。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律、財務、會計等服務之取得之報酬金額:無。
2
張顯松
(獨立董事)
1.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無。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持有本公司股份112,298股,持股比重0.05%。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無。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律、財務、會計等服務之取得之報酬金額:無。
0
洪順慶
(獨立董事)
1.具備行銷、商務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無。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無。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無。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律、財務、會計等服務之取得之報酬金額:無。
1
 

2.董事會多元化及獨立性:

  • (1)董事會多元化:

    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A. 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其中女性董事比率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 B. 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A. 營運判斷能力
    • B.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C. 經營管理能力
    • D. 危機處理能力
    • E. 產業知識
    • F. 國際市場觀
    • G. 領導能力
    • H. 決策能力
     

    本公司董事目前設有董事 8 席且皆為本國籍,組成結構為 4 席獨立董事、0 席女性董事、1 席具員工身份,未來規劃考量董事多元化及性別平等,預計於次期改選董事時至少增加 1 席女性董事。董事多元化核心項目如下:

    職稱 姓名 性別 年齡 兼任員工 經管管理 領導決策 產業知識 財務會計 法律
    董事 周萬順 71-80 V V V V    
    董事 李忠義 61-70   V V V    
    董事 林武俊 81-90   V   V V  
    董事 葉垂景 61-70   V V      
    獨立董事 李日乾 61-70   V     V V
    獨立董事 郭仲乾 71-80   V     V V
    獨立董事 張顯松 61-70   V V V    
    獨立董事 洪順慶 61-70   V     V  
  •  

    (2)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全體董事之選任程序公開及公正,符合公司「公司章程」、「董事選舉辦法」、「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等規定,現任董事會組成結構為 4 席獨立董事 (50%)、4 席非獨立董事 (50%),其中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董事僅周萬順董事長及李忠義董事兩位,因此董事間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配偶或二親等之親屬。

    本公司之董事會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及對公司、股東負責,在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董事會皆依照法令、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等,據以行使職權。本公司董事會強調獨立運作及透明化之功能,董事及獨立董事皆屬獨立之個體,獨立行使職權。4 席獨立董事亦遵循相關法令規定,搭配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審查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控管等,據以確實監督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財務報表之允當編製。

    此外,依本公司之「董事選舉辦法」訂定董事及獨立董事選任方式採行累積投票制與候選人提名制,鼓勵股東參與,持有一定股數以上股東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該候選人資格條件審查及有無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事之確認事項,相關受理作業皆依法進行及公告,保障股東權益,以避免提名權遭壟斷或過於浮濫,保持獨立性。

    本公司已訂立「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每年執行一次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績效評估,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報告檢討、改進,揭露於本公司年報。

 

(二)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酬金

(三)監察人之酬金:不適用。本公司自106年7月1日起,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監察人職權。

(四)董事會運作情形

  • 1、最近年度董事會開會9次(A),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113.1.1-113.12.31)

  • 2、董事會評鑑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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